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鹿寨“豆腐砖”、新隆小学乱收费等在列
3·15在行动 2021-03-11 20:04 《在柳州》APP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今天(11日),“2020年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在柳州》曾报道的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生产销售的“豆腐砖”、市梦想元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葡萄着色剂、三江12岁孩子偷家里钱去买手机,家长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一和大药房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等案件都在列。据了解,这十大典型案例是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参评的48个案例中,综合评析出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群体性、影响性的案例,涵盖乱收费、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等,涉及新隆小学、柳城某房开、宝山假日酒店、一和大药房等。

  一、柳江区民办新隆小学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义务教育阶段费用案

  【简介】2020年春季开学期间,柳江区民办新隆小学以收取学费和学期费用的名义,向401名学生每人收取费用1760元,被当地居民投诉乱收费。

  【处理】柳江区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联动核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2020年春季学期,柳江区民办新隆小学应收取每名学生费用为1265元,实际收取了1760元,495元属超出收费标准收取。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柳江区民办新隆小学被罚款39699元。

  【评析】该案对自治区正在实施撤县设区的地区具有借鉴意义,提醒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空窗期”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提早介入,指导民办中小学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学生学费,维护学生合法利益。

  二、融水苗族自治县元宝山假日酒店消费者摔倒受伤赔偿案

  【简介】2020年10月4日,游客李女士一家到融水县旅游,入住元宝山假日酒店。当晚,李女士使用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从卫生间走出时不慎摔倒受伤,酒店值班人员将其送至医院就诊,并垫付就诊费用1208.98元。李女士要求酒店方赔偿一万元,酒店方只同意补偿3000元并免去当晚住宿和已垫付的就诊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经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调查,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鞋底有防滑颗粒,但鞋外包装及内包未标注任何警示标识和说明,卫生间及房间内也未张贴醒目警示标识,仅在洗澡间墙面张贴一张字迹不明显的“小心地滑”三角警示标识,酒店方对客人摔倒一事有责任。另外,李女士是肢体健全的成年人,自身摔倒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经协调,双方和解,酒店赔偿李女士一万元并免去当晚住宿和已垫付的就诊费,随后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此案中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消费者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简介】2020年1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有预包装食品180g盛乐山楂片、180g盛乐九制青榄标注的有关信息有误。

  【处理】2020年2月13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180g盛乐山楂片、180g盛乐九制青榄经营标签上印制的生产厂家、食品添加剂等内容有误,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店被罚款5130.1元,所销售不合格食品被没收。

  【评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件中,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在名称发生变更后未及时按照规定更换新的食品标签,经营者也未按规定认真去查验产品的标签、标识、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是否与实际一致,从而导致把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柳城县启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化解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简介】2020年7月21日,市民黄某等6户11人投诉柳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房开公司置业顾问采用口头、微信宣传方式推荐说“凡是购买某房型的业主可赠送80平方米的私家露台”。但在房屋交付时,柳城某项目经理称没有送私家露台的说法,业主所称的私家露台没在规划项目中,且所签的购房合同也没有约定,公司并没有授权置业顾问进行这样的宣传,造成这种误解是置业顾问个人行为所致。黄某等6户11人认为房开公司是消费欺诈行为,要求房开商按当时承诺的标准做好80平方米的私家露台,按购买价款三倍赔偿。

  【处理】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柳城县法院着手调查调解认为,综合各方原因,房开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标明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和第九款:“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的嫌疑,但因消费者证据单薄,且争议仅是楼顶隔栏部分,消费者诉求中提出的房款三倍赔偿难以得到支持。最终,纠纷双方达成共识:柳城某房开公司一次性补偿投诉方每户7500元,不再追究房开公司责任。

  【评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书过程中,应认真审查购房合同所列对己方权益相关条款,如缺失有关内容可要求房开补齐,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利于维权。

  五、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简介】2019年10月,市民韦先生反映在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购买了20000块烧结普通砖,共付款10200元,至2019年12月已使用其中大部分烧结普通砖盖好第一层楼,剩余未使用的烧结普通砖出现粉化现象,其投诉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质量不合格。

  【处理】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市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所对砖块进行抽查检验,于2020年1月收到检验报告结论:所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被罚款16798元,不合格烧结普通砖被没收,并赔偿韦先生经济损失8000元。

  【评析】鹿寨县三道福安砖厂疏于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鹿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柳北区“鹰眼视力”理疗近视未达到口头承诺效果案

  【简介】2020年10月12日,市民王女士投诉“鹰眼视力”商家柳北区目鼎道保健馆治疗近视眼存在欺骗消费者情况,其向“鹰眼视力”交费9800元用于治疗孩子的近视眼,商家收款后,当面口头承诺会治疗好孩子视力。经过治疗,孩子视力从原来的4.6恢复到5.0,商家表示眼睛视力已恢复,但需再缴费8800元用于后期巩固治疗,王女士不愿意。一段时间后,王女士孩子的视力下降至4.3,其认为商家治疗效果未达到此前承诺的效果,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处理】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进行现场调解。商家表示,视力恢复治疗属于长期过程,经过按摩,孩子视力逐渐恢复,现孩子视力下降一方面是王女士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后续治疗,另一方面是孩子不健康用眼所致。经执法人员调查,保健按摩是一种辅助治疗手段,在对视力恢复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是这种矫正视力方式并不符合医学中对“治疗”一词的定义,如果该店是专业治疗近视视力机构,应该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其并未办理。另外,商家对王女士承诺一定具有治疗效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医疗用语的相关规定。最终,柳州市柳北区目鼎道保健馆全额退款9800元。

  【评析】当前,市场上出现较多以保健手法辅助治疗疾病的产业,商家为招揽顾客,会对消费者作出治疗好相关疾病,保证治愈、永不复发等口头承诺,这些口头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任何承诺,对商家的关键承诺要形成纸质证据或者录音录像,以便后期发生消费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七、柳州市新蕾物业服务公司未按规定执行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案

  【简介】2020年11月3日,市民胡女士通过政府热线投诉称,在鱼峰区真龙苑小区露天停车场停放新能源车辆时,市新蕾物业服务公司按照150元/月的标准收取费用,但根据新能源汽辆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应享有九折优惠,希望物业退回多收费用。

  【处理】经鱼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市新蕾物业服务公司按照150元/月标准收取露天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停车费,没有执行柳州市《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相关的政策。经调解,物业公司按照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收取停车费,退回多收的停车费2210元。

  【评析】提醒广大消费者,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我市出台的《关于柳州市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明确规定:月票收费标准继续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续享受九折优惠,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应按此规定执行。

  八、未成年人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永鑫通讯店较大金额消费投诉案

  【简介】2020年10月13日,市民陈先生投诉称,自己12岁的儿子小陈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拿家中钱财购买了价值1749元的手机。陈先生认为,商家不应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商家应给予退货。

  【处理】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时,商家认为销售时,小陈表示购买手机已经家长同意,且手机已经使用,手机盒、说明书、保修卡已丢失,不能全额退款,只能按折旧价回收。由于纠纷双方均存在过错,经调解,双方和解:商家扣除599元折旧费,退还陈先生1150元。

  【评析】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家长,要引导和培养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引导孩子健康消费,注意防范孩子私自购买贵重物品。同时,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理应劝阻,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2021年1月1日,新施行的《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柳江区消费者购买柳州市梦想元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葡萄着色剂”“着色剂专用助剂”后,葡萄出现大面积枯萎、坏死案

  【简介】2020年6月18日,群众投诉称使用了在市梦想元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着色剂后,葡萄出现大面积枯萎情况,要求赔偿,但投诉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柳江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柳江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与水果办技术人员到涉诉群众种植地实地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葡萄着色剂”实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一组2瓶,分为葡萄着色剂和着色剂专用助剂,均标注“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但“葡萄着色剂”和“着色剂专用助剂”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名称、适用作物与其登记证标注的适用作物不一致,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化肥的行为。

  经调解,经营者拿出店内价值3.6万元的农资产品补偿种植户的损失,领取没有时间限制。同时,柳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商品,于2020年7月20日前追回已售出的涉案肥料,对肥料的外包装作必要技术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322元、罚款人民币1126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维权过程中,应当要注意留存交易中的各种凭证,例如购买收据、发票等,以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对于农资产品购买前注意观察外包装标签标识,针对适用的农作物选对产品,使用时详细阅读说明书,不能唯“经验”论,如有疑问要及时请教周边的技术人员,保持沟通交流,以达到产品的效果最大化。

  十、柳州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政和店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简介】2020年2月3日,消费者举报称在柳州一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政和店购买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质量很差,怀疑是假冒产品。

  【处理】经市市场监管局柳东新区分局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为假冒产品,至案件查处之日止,已非法获利1699.98元。最终,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评析】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对商品质量、真伪存在疑议,可咨询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利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李碧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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