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加强监管 倡导诚信经营 柳州一批流宗货挨曝光!
诚信建设万里行 2021-12-14 13:06 《在柳州》APP

  昨天(13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发布《柳州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第三批的十个案件涉及培训机构、餐饮、化妆品等行业。其中,柳江区珍元废旧回收经营部收旧书“吃秤头”被学生投诉的案件,《在柳州》曾作相关报道。

  高考结束后,柳州市柳江区珍元废旧回收经营部因进入柳州市地区高中收旧书“吃秤头”被学生投诉。经查实,该经营部用于收购的2台电子台秤上没有有效的检定合格标识,无法提供有效的检定合格证书,2台电子台秤存在工作状态异常、无法归零、称量数值有误差等情况。经送柳州市计量技术测试研究所检定,以上2台电子台秤其中的“称量”项目“允差”超出显示范围,均检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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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称量值最大误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0元。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发布违法培训广告

  2021年8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柳州市东方益学教育培训学校在其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含有学生信息的宣传广告:“黄*萌 十二中 年级第一 数学115分 物理99分、赵*意 八中 年级第一 语文A+ 数学满分”等(为保护学生隐私,特隐去真实姓名)。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其培训机构的学生真实信息进行教学成效的相关宣传,属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的培训广告。当事人经检查后立即撤销相关培训广告内容的发布,因发布违法培训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000元。

  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就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工作做出部署。规范教培机构广告宣传行为,强化教培机构广告监管,整治违规教培机构广告,助力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销售侵权假冒产品

  为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2021年8月至10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执法人员联合牛筋工业乳胶手套的生产企业(注册商标持有人)开展牛筋工业乳胶手套假冒产品整治工作。

  经检查,我市辖区内有17家劳保用品经营企业/经营者销售假冒的牛筋工业乳胶手套,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上述17家经营企业/经营者侵犯了“牛筋”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上述17家经营企业/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牛筋工业乳胶手套1825双,共罚款12000元。

  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

  2021年11月8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化妆品案件时,发现货源指向柳州市柳南区艺林化妆品商行。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信息不一致、标注失效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情形,涉嫌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为核实相关产品的真伪,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多个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发函协查。经过协查,当事人经营假冒的未备案的化妆品多达44个品种。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上述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1年5月2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融安县长安镇广场西路202号的融安县麒颖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组织大批老年群众正在观看健康养生知识讲座,并利用讲座夸大中草药药材的功效,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和鼓励更多老年人前来购买商品和接受瑶医足浴服务,购买了150袋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富硒大米”大米,拟以赠品方式赠送给到店接受瑶医足浴服务的会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400元、没收147袋“富硒大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证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

  2021年9月2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融安县长安镇太平村太平屯推销劣质肥料。执法人员在对举报地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黎可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装运“亿仲园16 16 16”牌聚合功能肥沿村销售,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涉嫌无照经营不合格化肥产品。执法人员对涉嫌不合格的化肥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抽样送检。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判定送检的化肥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无证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亿仲园16 16 16 ”牌聚合功能肥产品46袋并处以罚款552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1年7月23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我市新时代商业港西2区2层N220、221、208、209号的店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的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一批标注有“CHANEL”“VALENTINO”“BVLGARI”商标的挎包和钱包共13件。经相关授权单位查验,上述产品非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在购进标有“CHANEL”“VALENTINO”“BVLGARI”商标的产品时,未对供应商的经营资质、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以至于购进和销售假冒商标的产品,且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明是其合法取得。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定期开展检查致使医疗器械过期

  2021年3月23日,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柳江区百朋中心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口腔科牙科治疗椅操作台上有正在使用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1瓶,在存放药品医疗器械的储物柜中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根管充填剂”和“牙胶尖”各1盒,均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柳江区百朋中心卫生院在“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根管充填剂”失效期后依然在“髓腔消毒术”、“根管充填术”中继续给患者使用,未定期开展检查致使医疗器械过期和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过期、失效的3批次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2021年7月22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柳州市八一路8艺术中心背面负一楼的柳州市小太阳宝宝摄影店在微信公众号的宣传中,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其店员手机打开该店微信公众号,发现2021年6月29日标题为“100周年建党节献礼丨丨红色爱国主题燃爆上线,花儿向阳,童心向党!”的广告中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进行商业宣传,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相关授权文书。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广告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3月24日,中央宣传部发布“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广大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乱用、滥用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和借建党100周年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违法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021年1月21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1箱分割冷冻猪肚12公斤,外包装纸箱上只粘贴有外文标签,未发现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数量、贮存条件、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且相关部门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对其采购的无中文标签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作相应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0元,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1箱(12公斤)的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凡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肉类不得上市销售,且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要求进口肉类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切实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编辑:李碧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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